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与程序选择
仲裁协议有效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需协商选择简易程序(独任庭,3个月审结)或普通程序(合议庭,4个月审结),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规则与流程明确:独任庭由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合议庭由双方各选1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回避法定情形与审理形式
仲裁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私下接触当事人或收受利益等情形时,当事人可申请回避。仲裁审理原则上应开庭,但当事人协议可书面审理。仲裁程序不公开,但允许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中申请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到庭可作缺席裁决。
仲裁和解调解与裁决执行效力
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并撤回申请,或请求制作裁决书;仲裁庭可主持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仲裁裁决执行效力体现为一裁终局制度特点,裁决书自作出生效,调解书需双方签收生效。执行申请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时效为裁决履行期满后2年。
仲裁裁决撤销条件与翻案程序
当事人可基于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六类法定情形申请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裁决被撤销后,纠纷回归原始状态,可重新仲裁或起诉。仲裁裁决撤销条件与不予执行程序不可重复适用,且翻案理由需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