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受理案件后需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时间较长,通常为六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其审判组织可采取合议庭或独任庭。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独任审理,审理周期为三个月,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可约定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特殊类型,适用于标的额低于本省社平工资50%的案件,审理周期为两个月。其核心特征为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涉及人身关系、涉外或需鉴定的案件不得适用。
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依法不公开。法院调解过程及结果不公开,调解书不可对外查阅。
两审终审制度规定,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上诉,二审分别针对判决(三个月审结)和裁定(三十日审结)。例外情形包括最高法院一审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及小额诉讼程序,均为一审终审。
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由中级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可中止中断。若法院超期未执行,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证明”原则,但自然规律、众所周知事实等无需举证。证据须经当庭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书证需提交原件,鉴定意见存疑时鉴定人应出庭,否则该意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