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单位需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大中型国企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其他企业可设置安全处或安全科,并配备专职安全员。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中,特级资质需至少6名专职安全员,一级资质需4名,二级资质需3名。
项目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应组建安全领导小组,由总包、分包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组成。总承包项目按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如房建工程5万平米以上需3名专职安全员。专业分包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劳务分包则根据作业人数动态调整。项目经理需对项目安全体系建立、制度落实及分包考核负责。
风险与隐患管理:推行双重预防机制,将风险分为红、橙、黄、蓝四级,红色对应超危大工程(如深基坑),橙色对应危大工程,需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重点管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与重大两类,重大隐患需向监管部门及职代会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编制专项方案均属重大隐患。
人员资质与责任:企业负责人(A证)、项目经理(B证)及专职安全员(C证)需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如建筑电工、起重机械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负责人每月代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危大工程施工或项目出现险情时必须到场。项目经理需驻场管理,每月在岗时间不低于施工时间的80%。
总分包协同管理:总包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需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分包执行。分包单位违规作业导致事故时承担主要责任。合同须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且不得违反强制性法规。平行发包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不属总分包关系时,总包无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