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涉及民事、劳动、行政三类纠纷的区分与处理。民事纠纷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劳动纠纷需先申请劳动仲裁,行政纠纷则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判断纠纷性质时需注意主体关系,如单位内部管理争议属劳动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属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手段分为终局性和非终局性两类。终局性手段包括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仲裁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非终局性手段如人民调解、和解协议等依赖自愿履行。司法确认可将非终局性协议转化为终局性执行依据,但需双方共同申请。
仲裁制度强调协议管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三大原则。有效仲裁协议需包含明确仲裁意愿、事项及选定机构,且排除人身性争议和行政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独立于合同,胁迫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争议超出协议范围时,仲裁机构仅处理约定事项,其余需通过诉讼解决。
调解类型中,法院调解具有终局效力,调解书经签收后与判决书同等效力;人民调解协议需司法确认方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虽无强制力,但具备合同约束力,反悔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仲裁适用特殊程序,需与民商事仲裁区分。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院与仲裁机构均可裁定,但法院优先。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或仲裁,体现一裁终局制度的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