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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44节课101和解、调解+102仲裁制度(1)

主播: 伊伊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7-17时长: 35:23
一建|法规|精品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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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 仲裁协议有效性要求

# 调解类型法律效力

# 诉讼管辖专属范围

# 和解协议履行约束

# 仲裁制度核心原则

# 专属管辖适用条件

# 协议管辖法律效力

# 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 强制执行力实现条件

#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调解执行效力

# 仲裁调解书终局性

#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 司法确认转化效力

#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

# 一裁终局制度特点

# 仲裁协议书面要求

# 仲裁协议无效判定

# 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涉及民事、劳动、行政三类纠纷的区分与处理。民事纠纷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劳动纠纷需先申请劳动仲裁,行政纠纷则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判断纠纷性质时需注意主体关系,如单位内部管理争议属劳动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属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手段分为终局性和非终局性两类。终局性手段包括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仲裁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非终局性手段如人民调解、和解协议等依赖自愿履行。司法确认可将非终局性协议转化为终局性执行依据,但需双方共同申请。
仲裁制度强调协议管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三大原则。有效仲裁协议需包含明确仲裁意愿、事项及选定机构,且排除人身性争议和行政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独立于合同,胁迫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争议超出协议范围时,仲裁机构仅处理约定事项,其余需通过诉讼解决。
调解类型中,法院调解具有终局效力,调解书经签收后与判决书同等效力;人民调解协议需司法确认方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虽无强制力,但具备合同约束力,反悔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仲裁适用特殊程序,需与民商事仲裁区分。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院与仲裁机构均可裁定,但法院优先。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或仲裁,体现一裁终局制度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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