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启动与组成规则
仲裁协议有效时,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需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独任庭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期限为四个月。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程序类型。
仲裁庭组成与回避制度
独任庭的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合议庭则由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可通过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主任指定或逾期由主任直接指定三种方式产生。仲裁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私下接触当事人或收受利益等情形时,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仲裁审理与裁决规则
仲裁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可协议公开。审理中,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缺席可缺席裁决。裁决以多数意见为准,无法形成多数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执行。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印章,持异议仲裁员可不签名。
仲裁和解与调解效力
当事人自行和解可撤回申请或请求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需双方签收生效,裁决书自作出即生效。和解后反悔可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裁决执行与撤销程序
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裁决履行期满后两年。当事人可基于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法定理由申请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裁决被撤销后,纠纷回归原始状态,当事人可重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