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积电起诉梁孟松违反竞业限制一案中,为证明三星电子通过梁孟松获取其商业秘密,台积电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电子显微镜技术证据,对台积电、三星及IBM的芯片工艺特征进行纳米级对比。分析显示,三星电子45纳米至28纳米工艺与台积电的关键工艺特征高度相似,包括浅沟槽隔离层形状、后段介电层材料组合等,甚至16/14纳米FET工艺相似性达到难以区分的程度。
司法机关调查发现,梁孟松在竞业禁止期内频繁出入韩国,并在三星半导体理工学院以教学名义为三星电子提供技术服务,其学生均为三星在职员工。尽管一审法官曾质疑台积电“以大欺小”,但二审阶段新证据证实梁孟松实质性参与三星技术开发。主审法官熊宋梅结合韩国企业利用学术机构规避竞业限制的惯用手法,最终在商业秘密司法判决中支持台积电诉求。
2015年8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梁孟松在2015年底前不得为三星服务或泄露台积电技术专利及人事机密。此案成为台湾地区首例判定高管竞业禁止期结束后仍受约束的司法案例,对科技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侵权裁定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