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包含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两方面。工程实体质量特指已构成建筑结构的部分(如梁、板、柱),进场材料及未安装设备不属于实体质量范畴。监督重点包括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格、法定手续办理及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流程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及项目管理架构等资料。监督机构审核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并通过抽查方式对关键工序、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同步核验质量保证资料以验证实体质量。
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监督机构采用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结合的方式,对施工过程实施随机抽查或委托检测。发现质量隐患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严重问题则责令停工。竣工验收阶段重点监督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及标准执行情况,确保流程合规。
监督成果与报告要求
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需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项目负责人签认并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告内容需完整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结果、质量行为核查记录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