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但不含住建局等监管主体。自然人作为建筑市场主体时,分为注册职业人员和实际施工人两类,后者如包工头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程款,发包人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单位需通过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特征包括以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法人单位担责,但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若其越权签约,善意相对人权益受法律保护。
施工项目部作为临时生产组织,解散后遗留债务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作为企业管理者,需全程负责项目协调,小型项目可不设项目部但必须配备项目经理。项目部行为后果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职务过错导致损失可内部追偿。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法独立担责,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需用出资人全部财产清偿,而非仅限出资额。这类组织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责任归属需结合其法律地位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