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围绕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展开,重点解析不动产物权的核心规则及例外情形。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规则,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如长江、黄河等)可不登记外,其他物权需经登记才生效,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需严格区分——合同自成立生效,物权效力则依赖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限制明确,其仅能查验材料并询问登记事项,不得强制评估或重复登记。当不动产权证与登记簿记载冲突时,以登记簿法律效力为准。关于预告登记,其作用在于防止一房多卖,但需注意不动产预告登记时效条件:债权消灭或可登记后90日内未办理即失效。
物权保护方面,物权侵权民事责任类型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但首选解决方式为损害赔偿。若施工行为侵害他人物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物权纠纷解决途径分类涵盖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其中仲裁协议有效性被民法典明确认可。
相邻关系权利义务界定强调必要便利原则,如施工需临时使用相邻场地时,权利人应提供支持。课程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相邻权与地役权,前者基于生产生活必需无偿提供,后者则需有偿协商。最后指出,权利冲突应遵循合理限制原则,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