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效力与责任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通常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允许特别约定独立性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需按过错分担损失。例如,公办学校违规担保虽无效,但过错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抵押权设立与实现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一财产重复抵押时,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登记顺序决定清偿优先级。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抵押时土地与地上建筑一并抵押,后建工程虽不属抵押财产,但处分时需一并处理。
质权分类与设立条件
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均需转移占有。动产质押以交付为设立条件,权利质押需交付凭证或办理登记(如票据、应收账款)。禁止质押的财产包括法律禁止流通物及人身权相关权利(如署名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仅适用抵押。
留置权优先性与适用限制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可例外。留置权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且需至少宽限期60天方可处置。同一财产存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时,留置权人享有最优先清偿权。
占有性质与法律保护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如施工场地)、无权占有及善意/恶意占有,被归为“准物权”编入民法典。占有保护请求需在侵占后1年内提出,而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例如,施工单位对工地的他主占有受法律保护,但无权占有人超期后不得主张返还。